2024年四川成考专升本《民法》必背常考点(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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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权的变动
(一)物权变动的概念:指物权的发生、变更和消灭
(二)物权变动的原因:
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
取得:买卖、互易、赠与、遗赠、典权、抵押权、质权等
消灭:抛弃、合同、撤销权的行使
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
取得:取得时效,因公征收,法律规定,附和混合加工取得,继承取得,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,合法生产建造取得,法院仲裁文书取得,孳息的所有权取得
消灭:标的物灭失,法定期间届满,混同
(三)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:动产交付(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),不动产登记(变动必须登记,不登记不生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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